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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稻谷竞价交易即将开始

2018-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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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关于做好稻谷库存消化工作的通知》(国粮调〔2017〕106号)和《关于印发<大米竞价销售试点方案>的通知》(国粮调〔2017〕190号)精神,经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决定,自2018年2月28日起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及联网的有关省级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组织开展委托加工稻谷竞价交易工作,请交易会员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www.grainmarket.com.cn)登录“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我要买粮→参加竞价交易→委托加工稻谷竞价交易”参与交易。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交易安排


   本交易安排为预公告,交易日的实际交易数量以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即时交易公告和交易清单为准。


   二、交易资格

   稻谷委托加工竞标加工企业由省级粮食局根据粮源分布情况和监管能力自行确定。参与竞标的加工企业须具有中等以上规模、生产运营正常、有加工实绩,有一定的储存原粮和成品粮仓储设施,认真履行统计报表报送义务且近三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的当地大中型稻谷加工企业。


   三、交易方式

   本次交易采取竞价交易方式,依次按交易节进行。加工企业对委托加工标的的“可上交收入”(指委托加工稻谷所产生的副产品抵顶加工成本后可上交的款项)进行竞价,价高者中标。交易会员可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登录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交易,也可到省级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现场交易。


   四、保证金

   参加竞价的加工企业应按110元/吨(履约保证金100元/吨、交易保证金10元/吨)的标准预交保证金。预交的保证金在大米买方、卖方及中标加工企业三方签署《大米验收确认单》后释放。参与交易的会员根据开户银行情况至少提前1-2个工作日(16点前)向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717808170P)汇款,确保有足额的资金进行交易。汇款时务必使用在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注册时关联的绑定账户,否则资金不能实时到账。汇款后应及时登录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客户端查询资金到账情况。如遇问题,请致电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或注册地省级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收款单位名称: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


1.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


账号:35150188000132701


2.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


账号:20399990010100000284441


   五、委托加工稻谷有关事项


   (一)现金抵押。籼稻2600元/吨,粳稻3000元/吨,中标加工企业需在中标之日起45天内交齐。预交的现金抵押,在买方、卖方及中标加工企业三方签署《大米验收确认单》后,相应地扣除“可上交收入”(若由加工企业统购包销大米的,同时扣除相应的大米货款)后释放。


   (二)中标数量。加工企业每次中标委托加工稻谷数量不得超过本企业45天的加工能力,1个月内累计中标数量不得超过本企业120天的加工能力。大米成交并开具《出库通知单》后,系统相应释放可竞标稻谷数量。


   (三)加工质量。满足《大米》国家标准(GB1354-2009)一级大米质量要求,其中黄粒米≤0.5%,粳米水分≤14.5%。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标加工企业应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粮食检验机构出具的大米检验报告,送中储粮直属库及实际存储库点,同时电子上传至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


   (四)加工出米数量。按照双方签订的《委托加工稻谷验收确认单》标明的稻谷实际出库数量和规定的籼米出米率52%、粳米出米率62%计算,精确到公斤,保留整数。 


   (五)加工期限。自稻谷标的中标之日起至加工成大米并形成标准标的期限不得超过75天(含)。


   (六)统购包销。对于持续挂牌15天仍未成交以及因合同终止、违约或因不可抗力导致已成交但无法正常出库的大米,由中标加工企业按大米销售底价购买。


   (七)大米销售底价:籼米3150元/吨,粳米3400元/吨。


   (八)违约处罚。中标加工企业自中标之日起45天内未交齐稻谷现金抵押的,参照《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扣除其相应保证金;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稻谷出库加工业务的,按未完成的数量扣除相应保证金;转手倒卖稻谷的、在规定的期限内中标加工企业未按要求提交大米标的的、未加工成符合要求的大米或以次充好、阻挠大米销售出库等违规行为的,扣除其相应保证金和现金抵押。


   (九)其它事项。有意向参与委托加工稻谷竞价交易的会员应通过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客户端申请《竞价销售粮油看样单》,提前实地查验粮食实物质量,验证稻谷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按照国粮调〔2017〕190号文件,根据委托加工要求综合测算企业合理留存收益,确定是否参与竞标。中标后中标加工企业及时上传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两份检验报告,即视同认可标的质量,不再对稻谷质量提出异议。


   六、其它

   (一)《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交易授权书》《粮食竞价交易购销合同》《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大米竞价销售试点方案》等有关资料见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


   (二)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6〕12号)和《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粮电〔2017〕8号文件)等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

    2018年2月8日


作者:XXX;来源:广东华南粮食交易中心;农产品期货网转载本文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为目的,并不表示本网认可文中作者观点。若转载文章作者有认为本网有不妥之处,请致电本网010-51289506联系,本网将立即与您磋商并解决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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