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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药监】西安开展食用植物油塑化剂专项检查

2016-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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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食用植物油作为重点监管品种,不断加大监管力度,食用植物油质量安全总体状况持续向好。但近期风险监测结果表明,食用植物油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以下简称塑化剂)污染问题依然存在。5月5日,记者从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西安市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食用植物油塑化剂专项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所有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
 
  记者了解到,塑化剂(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是用于塑料制品的增塑剂,易融于油脂、酒精类物质,当含塑化剂的塑料制品接触食用植物油等油脂类食品时,可能发生塑化剂迁移污染。近年来食用植物油生产过程中常见的塑化剂污染途径有四类:一是企业的管道、设备、容器使用了含塑化剂的塑料制品;二是企业的食用油包装材料,包括瓶盖、垫片使用了含塑化剂的材料;三是食用油原料(油料、毛油、成品油)在采购入厂前已受塑化剂污染;四是食用油产品违法添加了香精香料类食品添加剂,由添加剂带入产生塑化剂污染。
 
  此次检查将重点检查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的管道、设备、容器以及包装材料,包括瓶盖、垫片等是否使用含塑化剂的食品接触材料。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使用含有塑化剂的食品接触材料的,要立即督促企业采取调整设备、更换接触材料等有效措施,6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情况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能按时完成整改的,严禁产品出厂销售。
 
  同时,检查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是否落实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制度,对原料(油料、毛油、成品油)中塑化剂污染是否有有效的防控措施。对防控措施不完善的,要督促生产企业加强原辅材料中塑化剂的检测和控制。检查企业是否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等标准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芝麻油等食用植物油中使用香精香料等食品添加剂。发现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要依法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执法人员将根据工作需要,从企业原料库、生产线、产品库房待检区及成品区抽取样品,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对塑化剂项目的抽样检验。对检验结果超过上述最大残留量规定的,严禁出厂销售,要及时查明原因,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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