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大商所发布《大连商品交易所商品互换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对商品互换业务的开户、交易、结算、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办法》自2018年11月30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办法》,在交易方面,搭建以交易商为核心的交易圈,引入大商所期货价格和商品指数为商品互换交易标的,并提供灵活的合约条款定制服务;在结算方面,采取双边净额结算模式,提供创新的保证金管理模式和盯市服务。
《办法》明确规定交易商作为参与商品互换业务客户的交易对手方,为客户提供报价等服务。银行、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产业企业等符合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成为商品互换交易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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