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0/2011年榨季全区糖料蔗价款二次结算价格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各市物价局: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广西糖料蔗价款二次结算价格核定暂行办法》(桂价格〔2011〕95号)和《关于全区标准糖平均销售价格核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格函〔2011〕417号)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相关单位对2010/2011年榨季全区标准糖平均销售价格进行了认真核算;以核算结果为依据,拟订了全区糖料蔗价款二次结算价格标准,并征求了自治区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厅、农业厅和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的意见。经研究,现就二次结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2011年榨季全区糖料蔗价款二次结算价格具体标准确定为7163.42元/吨。 二、请各制糖企业须按照上述标准与糖料蔗生产者进行糖料蔗价款二次结算。即各制糖企业在以每吨糖料蔗482元(提前联动价)与糖料蔗生产者进行蔗价款结算的基础上,再以每吨糖料蔗9.81元与糖料蔗生产者进行蔗价款二次结算,并于2011年10月31日前将二次结算的蔗价款兑付完毕。 三、各地物价部门要认真督促各制糖企业按照上述规定的糖料蔗价款二次结算价格具体标准和时限进行蔗价款二次结算,切实维护糖料蔗生产者合法的价格权益。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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