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增强海洋渔业捕捞渔船船东船长的安全责任意识,实现海洋渔业安全管理由行业监管向渔船自我管理方式转变,近日,县海洋与渔业局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出台了落实海洋渔业安全船东船长主体责任的规定。
除了对船东船长有相应的要求,该《规定》还要求出海渔船必须开启船上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设备,每艘渔船至少要有1人学会收发短消息、设置距离等;出海参加海洋捕捞的渔民和船员,必须拥有相应的资质才能上船作业等。
同时,该《规定》还对事故当事人的责任作出严格追究的要求,规定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他船(人)损失10万元以上,将对负有主要责任的船东船长处以事故损失5%的罚款,扣留职务证书3个月;造成1至2人死亡,将处以1至3万元罚款,责令渔船停港整改7天,扣留职务证书6个月;造成一次性死亡 3人以上,将依法对负有事故责任的船东船长移送到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扣发该渔船当年度柴油补助款,吊销其船长职务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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